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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资助实验室重点课题研究。
  (六)向科技部推荐立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四)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牛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实验室设立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三高”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一优”即优秀的地方实验室;“两重点”即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八条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学校、高科技企业)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四)在相应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有影响力,是国内同行公认的科研和学术领先单位,有广泛的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业绩和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五)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科研队伍。
  (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有实验室使用和管理的相对集中的实验场地。
  (七)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八)依托单位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九)联合组建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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