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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69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省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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