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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2002修改)[失效]

  第八条 在本省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省经贸委审批。其中,凡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凡属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地方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行平衡,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且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分别由市、州计委、经委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办复。由市、州审批的项目,需按项目建设性质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分别报省计委、省经贸委备案。
  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中方属国有企业,并以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其中,土地资产量评估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属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且外商投资总额在3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报计委备案;属技术改造项目的报经委备案。计委、经委收文后如有疑意,应在3日内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并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核发批准证书。其中,属省计委、省经贸委批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属市、州批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市、州外经贸部门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企业合同、章程批准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省外经贸厅审核,由省外经贸厅统一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在省的权限内依法审批的项目,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办复。
  第十一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部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本省审批权限限额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二)资金、能源、运输、原材料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需要国家给予平衡的项目;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四)不规定企业经营期限的项目;
  (五)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需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限制类项目;
  (六)国务院规定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十二条 领取了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30天内凭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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