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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已被《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9日)废止

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
 (1995年9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 1997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修改 根据2002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及华侨和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外商代称)来我省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省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来本省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业务;本省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股票,成立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采取BOT方式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电厂等基础设施和市政重大工程建设。
  第三条 鼓励外商向下列领域投资: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省内急需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替代进口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发挥本省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外经贸部门),负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省的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办与审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予的吸收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内,按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向市、州人民政府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市、州人民政府按授予的权限办理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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