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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03]18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试点的申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
          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汇复[2002]29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要求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闽汇〔2002〕3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分局辖内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该项试点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期限为一年。
  二、批准你分局制订的《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你分局应严格执行该《试点办法》,并根据《试点办法》制定操作规程,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三、试点期间,你分局可在辖内境外投资购汇总量不超过2亿美元的前提下,按照《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现行审核权限,对辖内企业购汇境外投资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如辖内境外投资购汇总量超过2亿美元,则超出部分必须逐笔上报总局批准。
  四、你分局应当在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将辖内上个月和本年累计境外投资总额、购汇投资总额、现汇投资总额等基本情况报总局备案,并分别于试点实施六个月和一年后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五、该项试点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发现异常情况,你分局应当及时报告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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