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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意见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的非农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的,只要选址合理,可以依法及时调整;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调剂解决;设区市用地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调剂解决。凡使用集体土地的龙头企业,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将该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龙头企业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用地。
 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大户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农业部门研究制订。
  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龙头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按国家现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有经费保留三年不变,可以逐年或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农业、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内外贸、科技、证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强大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和农业基层服务网络,搞好信息指导、技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农村,特别要深入到龙头企业和农户,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注意发现典型,及时加以推广,以典型示范指导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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