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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意见

  七、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从2003年起,从省财政支农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4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从多种经营资金中每年安排50%以上支持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省计委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企业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投向贷款贴息、科研推广、良种繁育、市场设施、农产品检验检测及与产业化经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省级预算内水利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标准农田建设等;省农业良种工程、农业技术推广、科技三项经费、“星火计划”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资金,都要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探索新的投入机制,采取贴息、集中资金有偿滚动使用等办法,重点支持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各市、县(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2〕8号),落实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龙头企业,金融部门要做好统一公开授信工作,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业银行每年从信贷总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抵(质)押登记部门要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贸易项下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合理运用扶贫贷款资金、小额扶贫信贷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户的信贷投入,积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提供金融服务,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要投向农业及相应行业。各级政府要适时召开由农业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和龙头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开展银企交流,加强银农企合作,改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省内各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按照职责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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