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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 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省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监管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省情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门户网站省情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写对外发布省情信息的通知》(吉政办函〔2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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