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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省政府机关文件的通知

  (一)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提出的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制发公文,省政府机关的发文,必须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主持、亲自指导本部门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要由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三)办公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能,制定符合本机关实际、科学合理的公文运转规则和工作制度,为领导当好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的参谋和助手。
  附件:省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省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主要用于印发省政府的决定、意见、重大行政措施、重要通知、通报、公告、通告等。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小字头,吉政文),主要用于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给国务院各部门的函,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等。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令》(吉政令),主要用于公布省政府规章。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函)》(吉政函),主要用于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重要请示的批复,印发非普发性文件等。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明传发电》(吉政明电),主要用于省政府关于非秘密的紧急事项的请示、报告、函、通知、批复等。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密码电报》(吉政发电),主要用于省政府关于紧急而又机密事项的请示、报告、函、通知、批复等。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干任),主要用于任免需省政府行文任免的干部。
  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九、《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十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吉政办发),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的重要通知,转发各市州、各部门的重要报告、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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