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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省政府机关文件的通知

  (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发文,如需翻印或转发,一律由省政府对口部门办理,省政府及办公厅一般不予翻印或转发。
  (五)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凡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律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
  (六)减少省政府及办公厅纸质公文印发数量。《吉林省人民政府明传发电》(吉政明电)、《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吉政办明电)、《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需翻印的非涉密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一律通过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至受文单位,不再发纸质公文。随着电子政务建设发展,逐步扩大电子公文传输的范围,减少纸质公文的印发范围和数量。
  三、整顿和规范各部门行文
  (一)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市州政府正式行文。除以函的形式(信函格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市州政府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如需行文,应报省政府批转或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市州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要求市州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二)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信函格式)行文。
  (三)各部门不得指令市州政府以市州政府文件转发本部门的发文,不准以市州政府是否转发了本部门的文件作为各项评优达标活动的评分标准。
  (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省政府将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并追究擅自发文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五)须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由主管部门发文,主管部门发文时,文中应注明经省政府同意。须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可采用这种行文方式的,均可采用。
  (六)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该停的停,能并的并。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
  四、严格审核把关,努力提高省政府机关的公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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