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省政府机关文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为切实精简省政府机关的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省政府机关要带头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在全省政府系统中起表率作用
(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精简文件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需要,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下决心把省政府机关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
(二)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在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三)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实现省政府机关政务信息化的步伐,充分利用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公文,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印发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
(四)各部门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
二、严格控制省政府及办公厅发文
(一)省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规范为17种(详见附件),杜绝印发无发文字号的白头文。
(二)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发文,必须是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全局的问题,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省政府发文的事项。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吉政办发)发文,必须是传达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通知,或经省政府同意转发各市州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报告、意见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得要求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或《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三)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文件》,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承办部门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代拟转发文稿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