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十七)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断完善“三条保障线”,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在加强普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拓宽社会保险征缴渠道,简化征缴手续,逐步实现“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积极做好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都能得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八)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下岗失业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为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社会保险费收缴等服务工作;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完善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
(二十九)加大宣传力度,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就业形势,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三十)在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区县、局和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三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
企业情况月统计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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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申请户数│批复户数│安置人员数│预计减免│
│ │ │ │ │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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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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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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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比例不足30%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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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安置比例不足30%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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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服务型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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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商贸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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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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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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