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增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起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为核心,以职业指导为重点,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为依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空岗报告制度。依托首都公共信息平台,形成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和就业岗位开发为一体的统一的劳动力信息网络,建立“一点登记,多点查询”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及发布工作体系。
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使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在求职登记前都能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全面提高职业介绍成功率。
(二十一)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有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启动实施“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从2003年起,利用3年的时间,通过广泛挖掘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度,实现每年培训33万人,3年培训百万人的工作目标。
大力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定岗培训”,将就业岗位开发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年培训 8万人左右,使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实施在职职工“技能振兴行动”。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加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有效减少和预防失业。年培训15万余人。
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重点实施“青年培训计划”,缓解本市青年技工断档问题。主要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现代新兴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初中级职业基础能力的培养,为首都经济建设做好技能人才储备。年培训10万余人。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在全市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各区、县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做好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树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良好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社会保障工作者,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
五、统筹兼顾,搞好再就业的调控工作
(二十三)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所在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提前1个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调查制度,分析预测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结构的需求状况,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制度与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相结合的失业统计制度。
(二十五)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依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不充分就业率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确定本市失业警戒线,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当全市或局部地区失业情况接近或达到警戒线时,及时发出预警,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政策,防止大规模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六)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要加强对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动态变化;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依托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