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5、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要将核发各类认定证明及有关情况,每月底以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备案一次(备案表样式附后)。
6、认定证明、证书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附件一: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略)
附件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月统计表(国税)
附件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年统计表(国税)
附件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月统计表(地税)
附件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年统计表(地税)(略)
附件七: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略)
附件八: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略)
附件九: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略)
附件十: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略)
附件十一: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略)
附件十二:富余人员证明(略)
附件十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备案表(略)
附件十四: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备案表(略)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发[2002]18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维护了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了首都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本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推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将成为本市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矛盾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度重视和关心困难群体生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的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