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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新办企业为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享受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要会同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3、市税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期统计审批户数,建立管理台帐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从2003年2月份起,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按月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月统计表”(详见附件),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情况年统计表”(详见附件)。
  七、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年检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八、资格认定程序
  1、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认定
  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企业所在区(县)(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申请认定
  (1)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2)中央在京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持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3)市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4)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5)市、区(县)属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应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产业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3.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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