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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财税[2003]17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
  1、2002年9月30日(含30日)至 2002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03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有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享受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在2003年1月1日(含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比例的确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期以上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每年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预缴时: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减征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2)汇算清缴时:按照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计算上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将此比例做为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减征比例。对按减征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年检时,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可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享受免税政策;
  (3)减征比例的计算: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提高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申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资料,到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办理有关手续,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查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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