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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吉林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按照《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要求,全省村级财务普遍实行会计代理制(简称村会计代理制)。为了规范村会计代理制工作,统一内容、统一程序、统一操作方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会计代理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村会计代理制是指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简称乡镇农经站)统一代管。实行村会计代理制能够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监管,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对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行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实行会计代理制后,原来以村或以社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要继续保持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能因代管而分解、合并原有的会计核算单位。
  (二)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清收和偿还,不得混淆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代理不越权的原则。乡镇农经站代理村会计业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做好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业务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村里的生产公益事业及其他支出的决策等由村级自主决定。
  二、会计代理的主要内容
  乡镇农经站代理村级会计,主要代理会计帐目、代理财务收支、代理会计档案,代理提供会计信息。
  (一)代理帐目。乡镇农经站要按会计核算单位填制记帐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装订传票,设置总帐、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和资产类、权益类、负债类等明细帐。村可根据需要设置现金日记帐、暂存款(指在乡镇农经站村级财务专户上存有的可供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帐、农户往来备查簿、劳务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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