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我省“人才兴业”战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大意义,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力争经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在全省事业单位建立一套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各类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用人机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事业单位,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人员、调入在职人员和个别涉密岗位除外),都要通过人才市场发布招聘公告,并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招聘人员的档案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并实行人事代理。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员,要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招聘人员数量较多的,其招聘考试考核工作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三、面向社会新招聘人员应全部试行聘用制。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新聘人员与单位法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受法律保护的单位与职工个人之间人事契约关系。合同内容按《通知》的要求,由双方协商议定。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与《通知》相抵触的,要重新进行修订。
  四、在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没有全面启动之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人员,凭同级政府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编制管理手册以及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的证明,到人事编制部门办理核编并按照聘用岗位核定工资标准;财政定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根据岗位设置不同,经双方协商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