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7月10日前)。
1.自查整改(5月底前)。单位根据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商场、室内市场要分别向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2.检查验收(7月10日前)。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收到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报告后,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相关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以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去年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隐患,特别是2001年省级督办隐患和2002年省安委会通报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整改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对申报或普查发现的单位要逐一登记,切实掌握有关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相应的台帐。检查验收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的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联合执法(8月10日前)。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检查验收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整治。
1.对检查中发现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4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3.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