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送信息。对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必须经办公室(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签发。未经本级领导审核、签发的信息,上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有权不予采用。
  第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采用各地、各部门的信息进行量化考核,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和所得分值,年度累计积分直接作为评优的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各地、各部门也应及时向下级政府和部门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和上报信息参考要点。
  第十四条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在各地、各部门报送信息上的批示,由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转办、催办、查办,并将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至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第十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年对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每两年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一次。各地、各部门的办公室(厅)也应及时制定、分解、落实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政务信息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将政务信息采编、传输系统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划建设,保证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处理和检索。各市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县级信息直报点,要实现与省政府办公厅的联网运行,确保实现政务信息电子化传输。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传输处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基础和信息资源,尽快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