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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
 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24号 2003年4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要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为各类社会主体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督促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选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信息工作岗位。
  (一)各市政府办公室(厅)现有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省政府其他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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