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非国有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1.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投资担保机制,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税费征收、人才引进、权益保障、对外贸易和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创造条件,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劣势企业退出的审批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办法,为非国有投资进入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2.在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方面。研究制定政府财政性资金用于引导社会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管理制度,使财政资金在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在促进社会投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在发挥城镇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方面。抓紧研究出台《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加快编制闽东南城镇密集带和闽江口、厦门湾城镇密集区发展规划,为城镇建设提供科学的规划指导;研究制定以县城和20个省级重点中心镇为重点,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的政策措施。
(三)保障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用地
1.在用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方面。妥善处理各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盘活闲置土地,依法收回长期占而不用、开而不发的闲置土地,重新组织出让,保证新上项目用地需要;优先保证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外,通过缓交一定年限省级留成部分、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立工业用地地价补贴机制等办法,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对重大工业项目、重点项目的用地,实行个案审批、便捷服务;支持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技改,向工业园区集中,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围垦项目产业化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开发、经营,为工业发展提供土地后备资源。
2.在鼓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方面。各设区市可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内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归引资县统计,税收由所在县(市、区)与引资县(市、区)分成。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发展。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扩大公积金贷款规模,促进居民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的费用;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代理和房屋装饰装修等服务。抓紧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研究出台《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
(五)实行积极的价费政策
1.在运用价费政策促进项目投资方面。对政府立项的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广泛采取灵活的价费政策,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对投资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通过价格政策促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回报;对投资经营具有竞争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放开价格,以吸引社会投资,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2.在运用电价杠杆促进工业结构优化方面。研究制定向投入产出效益高、对全省工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优势主导产业倾斜,以及限制高耗能传统企业享受优惠电价的用电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选择部分省重点工业企业、新经济增长点企业和省定重点工业园区开展厂销直供试点;研究制定加快电源点和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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