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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
 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9号 2003年3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巩固和深化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成果,根据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从2003年2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方针政策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土地法制观念,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促进长效管理,通过治理各类园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各种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这次治理整顿以市、县两级自查自纠为主,省有关部门对市县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自查自纠的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整改。
  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能自查自纠或主动申报、接受处理的,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224号)的规定,抓紧处理。对故意瞒报或拒不整改,甚至执法犯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按专项治理要求主动自查自纠的,依法严肃处理;自纠不到位或尚未处理结案的,按照本次治理整顿的原则及《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政办发[2001]115号)、《关于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专项清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政办发[2002]9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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