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迁安置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扬州市及高邮市、宝应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要严格按照省、市、县、乡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实地调查、并经拆迁单位和拆迁户核实认可的实物量进行。
(二)拆迁户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镇人民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将有关费用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拆迁户的生产和生活。
(三)按照拆迁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拆迁户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更不得借故返迁。工程实施沿线范围之内,不得新建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凡拆迁实物调查后新增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四)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征地拆迁安置进展情况,各级征地拆迁安置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由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会同扬州市人民政府及高邮市、宝应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评估和验收。
五、财务管理
(一)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扬州市及高邮市、宝应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本级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二)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安置经费。
(三)征地拆迁安置经费全部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年度包干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国家和省安排的征地拆迁安置经费有结余的,必须全部用于拆迁安置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四)移民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进度拨款,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各地要实行实物量和补偿经费公示制度,张榜公布拆迁户补偿经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征地补偿安置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失地群众生活。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从机动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失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集体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要坚持“资金到项目、效益到拆迁户”的原则,通过拆迁群众集体表决,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征地拆迁安置管理部门备案后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