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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管理体制
  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在国家批准的补偿标准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省包干到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州市人民政府包干到高邮市和宝应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制定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迁移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确保社会稳定。
  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负责制定征地拆迁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补偿资金拨付,检查监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做好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设施复建的协调、规划工作,优化方案,节省工程投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及用地手续的审核上报工作。
  扬州市及高邮市、宝应县要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拨付各项补偿资金并督促到位。
  三、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执行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批复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及青苗费等)。征用土地每亩的补偿与安置费标准为:耕地1.2万元,精养鱼塘2.04万元,粗养鱼塘0.816万元,柴蒲田、桑园、竹林、藕田1.224万元,沟塘路、滩地0.36万元,坡地0.72万元。拆迁安置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工程用地的补偿标准相同。
  (二)房屋、树木及其它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迁建费等补助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三)输电线路、电信线路等补助标准见附表四。35KV(含35KV)以上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及电信、通迅、光缆、电缆等专项设施,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复建规划和初步设计,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按概算总额包干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各有关部门自行解决。专项设施复建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规定。
  (四)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及生产恢复费标准为:占用一年的,每亩定额补偿1600元;占用两年的,每亩定额补助2300元,复垦费每亩1200元。
  (五)“占一补一”的耕地开垦费按国家计委、水利部批复的标准缴纳,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发。
  (六)宅基地标准。农村移民分散建房宅基地标准为每户0.25亩;集中安置居民建房宅基地每户0.3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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