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政府、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工业园区的电网项目。其产权归出资人共同所有,并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充分发挥省、县两级电网经营企业的投资主渠道作用。设区市级工业园区的公用电网(220千伏或110千伏变电站及其配套线路),原则上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筹资建设,并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与电网投资方商定。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在该变电站的年供电量达到设计能力的50%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一次性全部归还。
县级工业园区的公用电力设施(110千伏或35千伏变电站及其配套线路),原则上由县级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筹资建设,并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与电网投资方商定。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在该变电站的年供电量达到设计能力的50%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一次性全部归还。
(三)工业园区电网建设投资视同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园区电网建设项目,享受园区所有的优惠政策。
(四)新建的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台区用地,由当地政府协助征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设区市政府应对管线建设制定统一的青苗补偿和拆迁补偿办法,适当减免开挖费、规划费、调图费、验线费等各种地方规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施工中的困难,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对于要求“双电源”等的有关用户建设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七)工业园区电力线缆入地及搬迁的范围、建设要求、建设资金,参照《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赣经贸电能发〔2002〕86号)执行。
三、简化程序,加快工业园区电网建设
(一)设区市、县级工业园区110KV及以上公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依据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经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
设区市、县级工业园区35KV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依据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地区供电局初审后,报设区市计委审批、报设区市经贸委备案。
(二)工业园区电网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接入公用电力系统设计,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力系统的须经地区供电局评审通过;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力系统的须经省级电网经营企业评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