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
工业园区电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4号 2003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决策,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电力工业的实际,现就加快和规范工业园区电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一)工业园区电网是工业园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规划应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并要与电网发展规划相适应。工业园区的电网规划,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原则上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力规划设计部门编制。
(二)工业园区电网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有关电力建设规范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对原有的电力设施应纳入工业园区电网规划中统筹考虑,尽量避免拆除原有电力设施;要认真做好电力市场调查工作,以负荷水平确定工业园区电网建设规模;加强电力负荷分布的研究,以负荷分布确定变电站布点和电网结构;要对10KV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及供电台区等进行深入研究,确定具体的点、线位置及建设标准。本着与负荷发展同步建设的原则,明确项目的建设时间,确定工业园区分年度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工业园区电网规划要进行敏感性分析,进行经济财务评价。
(三)最高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由地区供电局组织评审,报设区市计委、经贸委备案;最高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四)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据审定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提供架空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五)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的实施应根据需要,远近结合,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
(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原则上未编制并通过审定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政策引导,鼓励工业园区电网建设投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