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为职工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并按选定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本文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制后的企业仍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赣府发〔1999〕14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按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第4点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加强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扩面征缴的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针对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参保缴费人员流失严重,基金平衡比较困难,个私经济发展较快但参保率不高的情况,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下达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成基金征缴指标,并与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企业改制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做好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工作,遏制现有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下滑的势头,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要正确处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努力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和完善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制。
从2003年开始,改变省级统筹事后调剂的办法,实行省级统筹事前计划调剂,建立地方政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上年度养老保险收支情况、扩大覆盖面进度、当地财政支持力度等,按照省、市、县三级缺口分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平衡基金的责任。省级通过下拨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统筹调剂金等措施进行事前计划调剂,市县剩余缺口由市县分级负责,通过加强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多种渠道筹资解决。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落实养老保险费增收激励机制,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对本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类缴费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按时足额缴费情况,对应登记参保而不进行养老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典型事例要进行新闻曝光;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处罚拒不执行,逾期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免收执行费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采取单独稽核、与审计部门联合稽核、请会计师事务所稽核等方式,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稽核,稽核工作要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