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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以及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批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按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的办法执行。
 (五)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本人自愿,也可选择按原企业正常缴费比例(指原参保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缴费比例)缴费,则其个人账户计账比例不变、享受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中断缴费的,按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养老保险政策
 (一)企业改制中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偿。
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核,企业改制方案中要明确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偿责任。改制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欠费中企业欠缴部分,暂无能力清偿的要明确补缴欠费的责任,有计划地予以补缴;欠费中个人欠缴部分,必须一次性清欠。
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 改制后的企业和继续在本企业就业的职工,必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合并计算。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企业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存入专户,专项用于为职工交纳今后的养老保险费。改制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应当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 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经改制后新设立为私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补清了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按私营企业参保缴费的规定(缴费比例16%,个人账户比例8%)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改制过程中未缴清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仍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改制后新设立为股份制企业且仍由国家控股的,仍应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不变,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老职工(不含协保人员),可采取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的办法,缴费比例和基数分别按企业改制时的缴费比例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定,次年起按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计算出职工应预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经批准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改制后,企业具体是按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缴费比例缴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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