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1.凡江西省境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2.凡江西省境内从事自由撰稿、律师等职业的自由职业者,从事临时工、钟点工、家政服务员等自谋职业者均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3.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4.对无固定工作、未再就业的原已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协保”的人员除外),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
1.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6%,缴费基数可在当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以不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为雇请的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上述缴费基数的8%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其雇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也可由其本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2.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从业的人员(如家政服务员、钟点工等)和无固定工作未再就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相加。
3.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按月、按季也可按半年或全年等方式缴纳,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4.建立城镇个体工商户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制度。为方便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为个体参保人员设立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将资金预先存入缴费账户,定期由银行从其缴费账户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收入账户。缴费账户资金不足代缴一个月养老保险费的,银行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增加账户资金。
(三)个人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原省劳动厅《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和本文第一条第(三)款办法执行。
参保的城镇个体户、自由职业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管理按本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执行。以后在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按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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