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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  1.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1995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并已参保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农民工满55岁),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指按国有企业同比例缴费的年限)+Σ[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全部缴费年限之和(缴费系数小于1,下同)
 凡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2.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私营企业就业的,按照上述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参照赣劳社〔1999〕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4.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相应扣减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即对退休前缴费年限中断过、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后,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如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20%)缴费的,其职工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发〔1999〕14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不变。
 (七)已按赣府发〔1999〕14号文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也可改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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