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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三)个人账户的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 2.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3.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职工(“协保”人员可以补交养老保险费差额),企业和职工按现行规定继续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累计相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 (四)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管理。
  1.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在不同企业间流动的,用人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立了多处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并账,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
 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的,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计计算。
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移送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3.外省来赣就业参保人员在不同企业间流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和中断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既不能转移又不愿保留的,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4.原已参保的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输出地续保,也可以转移到输入地参保。凡在输入地参加了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凭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到输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免缴手续;如在输入地未重新参保的,必须在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按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5.凡在城镇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参加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并继续计息。以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下同),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若农民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也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民工重新就业时,应按规定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终止养老保险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在城镇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同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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