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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3号 2003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扩覆工作,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个私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我省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 1.凡江西省境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不论其为何身份均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外商投资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按私营企业参保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养老保险。
 3.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 1.私营企业按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按参保次月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职工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凡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2.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企业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缓缴,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 3.对年龄偏大首次参保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可采取“延五补差”的办法参保。即对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因缴费未满15年的,可往后延续几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每年交纳),最长时间不超过5年,并自其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延续5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缴费年限满15年年限差额的养老保险费,并自其补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采取本办法补缴参保的时间截止为2004年6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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