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2003年1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体规模,确保耕地的质量和保有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编制并实施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应当确定近五年的建设用地范围。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区域内的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应当严格保护耕地,确需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经批准后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