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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督查情况的通报

  三、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禁止使用童工
  (一)认真宣传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地要利用国务院颁发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之机,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力度,促使用人单位和业主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二)加强管理。各地要通过经贸、公安、劳动和工商管理,全面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户和家庭作坊。要杜绝证卡管理漏洞。对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综合协调机制,各地要抓紧建立由劳动保障、法制、经贸、公安、工商、建设、教育、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组成的,并有法院参加的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企业劳动关系和禁止使用童工等问题,制定对策措施,联合进行督查,实行综合管理。为切实解决当前查禁使用童工取证难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针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特殊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努力形成“严打”的合力。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外来劳动力管理等工作;经贸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和监管关;公安部门要加强外来人口管理。
  (五)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用工、雇佣童工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对有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罚。
  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加以整改,标本兼治,坚决制止非法使用童工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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