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高等学校在京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
(二)审核和备案
试点高校在每年3月和10月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情况下,可由依托单位代送试点院校的申请材料。
四、主办学校对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及时向校外学习中心传达。
(二)负责审核、聘任学习中心主任,组织开展对辅导教师和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等的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审定学习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学年工作计划。对校外学习中心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制定远程教育教学实施方案,监督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实施过程,负责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
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按照计划组织教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负责选派或审定、聘任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负责选用、推荐教材、辅导材料及音像教材、多媒体教学课件等。
按照教学大纲,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负责考试命题、制卷,派人督考,批阅试卷,评定成绩等考试工作。
(四)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布置工作、交流经验、培训人员。对学习中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成绩优秀的学习中心管理人员。对不执行协议或工作严重失误的学习中心有权整顿、调整或提出撤消建议,同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五)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负责学生身份验证和招生录取工作。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报主办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或肄业、结业)证书。
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对设立在北京地区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负责向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传达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审核其招生简章。
负责对设在北京地区的校外学习中心定期评估和随机检查。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会同试点高校责令整改、暂停招生或撤销,并将结果报告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