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学习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配合主办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和日常管理。
保护主办学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杜绝非法利用,不得非法从事主办学校网络和电子课件的买卖。
校外学习中心本身不是办学主体,不能自行录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未经正式录取的人员就读。不能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支持现代远程教育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
校外学习中心按年度进行自查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加强质量监控,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办学校和市教委报告。认真参加主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学生、教师、干部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向主办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接受检查和评估,并接受北京市教委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六)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传输环境和教学应用软件平台的管理,严格审查和监督网络传输内容,有效监控传输过程,确保网络和信息的安全。需配备充足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及时调整网络环境配置、下载、更新系统补丁及其他相关网络安全操作。
学习中心各建筑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网络教室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校外学习中心应对管理人员和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三、申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程序
高等学校拟建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按照本规定及申办程序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在京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
(一) 申办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需提供如下材料:
1.教育部批准主办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复印件);
2.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在拟建的校外学习中心实施现代远程教学的方案;
4.主办学校与依托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的协议书(复印件);
5.主办学校所在地的收费批文(复印件);
6.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