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促进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
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 [2002]1号)和《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有关高等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检自查。本委将在适当时期组织专家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
为促进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
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 [2002]1号)和《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外学习中心的性质
校外学习中心是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设在本校以外,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受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院校(简称主办学校)委托的面向北京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一般应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在办学条件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办学条件的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也可以设立校外学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