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5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2003年5月30日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水平,促进建材产业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铝型材、水泥、木材、墙体材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装饰装修材料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建设用工业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
第二章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市区生产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持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