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要遵循有利于出口和促进我省农产品发展的原则,本着符合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方面,行业标准的某些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比规定过严或过宽的,制定我省标准时应尽快加以调整。
3.环境及安全卫生标准应重点制定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方面的通用安全卫生要求及农药、化肥、重金属、添加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标准。
4.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应重点制定农药、化肥、重金属、添加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及转基因农产品的鉴定方法标准。
5.种子标准和高新农艺技术标准应重点制定具有重大推广价值,有利于物种多样化和效益非常显著的标准。
6.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管理标准应本着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成本原则,减少检验参数,使其参数合理,寻求最佳关键控制点,从而有利于降低贸易成本。
7.重点制定能够代表我国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和可能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标准。
(三)工作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要求,根据标准的重要和迫切程度排序,上报当前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并组织相应标准的起草工作。具体分工为:种植业方面的标准由省农委牵头,省农垦总局、烟草专卖局配合;养殖业方面的标准由省畜牧局负责;粮食方面的标准由省粮食局负责;林业方面的标准由省森工总局和省林业厅牵头,省药品监管局配合;产地生态环境方面的标准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农委、农垦总局、畜牧局、森工总局、林业厅配合;水利建设方面的标准由省水利厅负责;进出口农产品方面的标准由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外经贸厅配合;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委、农垦总局、畜牧局、粮食局、森工总局、林业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财政、计划、科技、经贸、法制、中小企业管理、工商、供销、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项目或资金扶持及贯彻实施等协调配合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标准的审定、批准、编号、发布,加大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组织推行力度,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资金保障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检索、翻译、研究、搜集、查新、引进及制定、修订地方标准方面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具体办法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份下达上报下年度制定、修订省农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提出制定、修订项目的重点。各有关部门根据文件要求提出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综合审查,于11月份统一提出全省标准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省“两个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省财政部门下拨经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2月份统一下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