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四部门
关于实施辽宁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关于实施辽宁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辽宁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意见
经过全省各级政府长期不懈的努力,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增强,主要农产品实现了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由于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不健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中药物超标问题较为严重。为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 [2002]4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辽宁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意见。
一、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是对未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主要内容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环境的检测与控制、标准的制定与生产技术推广、农业投入品控制、产品质量检测、产品认证、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及农产品市场准入等。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必须依法并按照相应标准和规程进行生产和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包括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重要环节。对产地环境符合要求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