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以及资源浪费严重、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小煤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全部关闭。
—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等洁净煤技术,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适度规划煤炭液化、水煤浆和地下气化项目。特别是要把煤炭液化技术产业化项目,作为“煤代油”资源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产和闭坑)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提高矿区的生态功能。
2.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
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改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资源不合理利用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遏制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3.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以现有大型煤矿塌陷区、大庆油田草原退化区和砂金矿现采、过采区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并实行优惠政策,坚持“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与所种林草所有权”的原则,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改变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
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机构,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新建矿山既要考虑经济建设的需要,也要高度重视国家对矿山生态环境质量的具体要求。首先,必须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其次,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制度健全,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环境监测系统,对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能及时监测、预测预报和采取有效的防治、避让措施。
2.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设计,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矿业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的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对矿业活动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对地貌景观的破坏和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3.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在服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从矿山实际出发,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包括森林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全面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运用高新技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的监测,确保防治工程即时到位,发挥作用,确保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100%。
(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1.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和措施,对矿业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控,防止矿山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矿山生产要严格按有关规定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减轻环境危害,对于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或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对于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严重破坏环境的矿山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矿山闭坑前,必须及时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报告,并加强对环境变化和影响的动态监测,制定综合、科学的闭坑计划,提高生态环境恢复水平。
2.严格控制“三废”排放和次生地质灾害的产生。鼓励、引导、监督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和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管理措施,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总量;提高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率,减少其堆放量和对耕地、林地、草地的占用量,减轻对自然地貌景观的破坏、环境的污染和次生地质灾害的产生。
3.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恶化的危害性,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树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政府采取提供优惠贷款和鼓励矿山企业提取利润留成等措施引导其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提高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四)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针对我省矿山环境状况,应重点加强四大煤城的采空地面塌陷区、矸石堆放区和大庆油田草场退化区,以及大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和砂金矿过采、现采区的环境治理,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拓宽渠道、筹措资金实施对大兴安岭—黑河—伊春、七台河—鸡西、大庆、宁安、兴凯湖5个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区的综合整治,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保护与建设工作,使矿区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详见附表12)。矿井、矿坑等关闭后,必须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与保护工作。
六、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1.本规划由省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国土资源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本规划是我省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政策性文件,是制定矿业经济政策、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及地市县、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
3.各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以本规划为依据,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搞好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省政府应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领导,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我省矿业权审批预、会审制度,推进矿业权配置方式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勘查区、开采区的工作、生产秩序,协调矿业发展与林业、水电、旅游等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5.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立法,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确立法治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核心地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与本规划配套的《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规定》,对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和开采的矿区,提出切实可行的鼓励措施、限制条件和管理办法。制定《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保证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