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共同推进我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自治区已经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并按照粮食工作盟市长负责制的要求,首先把本盟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抓紧抓好,同时要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粮食信息网络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预警机制,完善粮食储备调节制度,为指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稳定粮食市场和搞活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历史包袱。为便于粮食补贴政策的衔接,在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之初,自治区对各盟市暂维持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变,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在适当时候再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作适当调整。各盟市要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首先用于对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超储粮利息和费用补贴、支持粮食出口。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支出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以及对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后,为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保证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落实,财政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并要积极改进金融服务,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落实。同时要支持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重组后的粮食企业,要经开户行认真进行资格认定后,按照有关贷款条件予以支持。
(四)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自治区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切实落实好收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