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核心,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目前,承担国家、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要实行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其他粮食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以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
粮食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粮食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对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对身份置换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安置费和经济补偿标准由各盟市参照当地企业改革的办法自行确定。粮食企业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开展多种经营等渠道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门路,尽可能在企业内部妥善安置职工,同时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盟市粮食风险基金如确有节余,在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认后,可对粮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补助。
(三)企业改革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
(一)关于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因政策性应补未补等因素发生的亏损,经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认定后,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实行暂时挂帐,挂帐期间发生的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对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关于库存定购粮、保护价粮问题。从2003年4月1日起,锁定全区粮食企业库存的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数量。
1.对库存的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的处理,应结合国家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工程,作为生态建设补助粮的主要粮源。自治区粮食局要按照生态建设补助粮供应任务,编制2003—2005年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的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价位高于生态建设补助粮结算价格、不能顺价销售的,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计划,统一组织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作挂帐处理,本金和利息用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逐年归还。
3.对其他库存的定购粮、保护价粮,由企业在3年内全部销售,3年内继续享受各地现行的补贴政策和促销奖励政策不变;到期仍未销售的,不再享受补贴,盈亏由企业自行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盟市自定。企业所得补贴如有节余,可以自主用于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