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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内政发[2003]22号 2003年3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就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从2003年4月1日起,取消全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粮食收购和粮食价格,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直接到农村随行就市收购、运销粮食。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的玉米,通过直接给予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办法予以保护,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每斤商品玉米不超过0.03元确定,具体标准由盟市自定。补贴资金由盟市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实行专户管理。其他地区、其他品种的粮食全部退出保护范围。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收购新粮,对新收购的粮食不再给予补贴。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粮食局、农业厅、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提出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有关盟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测算提出本盟市对农民直接补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为了切实把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保证军粮、生态建设补助粮、救灾粮供应和应付其他不测事件所需粮源,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原则上要按照国家关于“销区六个月、产区三个月”和“不能以储钱代替储粮”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做到及时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和市场变化情况,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的企业改革,继续减员增效,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全面走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企业改革要遵循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使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趋于优化,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一)调整和优化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引导粮食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加强联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缩点并库,加快调整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依照自愿原则,自主建立粮食购销公司或企业集团,形成规模优势,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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