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96号 2003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西部大开发,改善我区投资环境,改革企业登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集中企业名称审核权限。为保护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或减少企业名称纠纷,凡设区的地级市企业名称审核统一由市级工商局核定,分局不再进行企业名称核定;盟及盟所在地企业名称统一由盟工商局核定。
  二、调整以注册资金设定的登记注册管辖的限额。为使企业登记管辖更趋合理,方便企业自主选择登记机关,企业设立登记可以按照下列注册资金限额自主选择登记机关:
  (一)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三、试行在设一区的地级市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办法。为方便企业设立登记,提高工作效率,在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试行统一由市工商局集中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个登记大厅、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运转的眼务方式。
  四、逐步推行“一审一核”制度。为加快企业设立,减少登记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即由原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审核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改为受理、核准两个环节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五、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根据企业要求,进行不具体核定企业经营范围试点。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可自主经营”。
  六、试行个体工商户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为加大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力度,在各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局所在地进行试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