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兑现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由离休干部自主支配就医,即:离休干部可以到医保中心指定医院就医,也可以选择一所有资质的社区门诊就诊,还可以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离休干部全年医药费不突破个人账户资金额,本人应有书面承诺,经所在单位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不受本办法约束。
(四)离休干部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均按规定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年终结余归己。超出个人账户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中非离休干部不设立个人账户;癌症患者和患特殊慢性病需常年住院治疗的患者,经本人同意可不设立个人账户。不设立个人账户的上述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月由医保中心审核,经财政厅社保处复核后,由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将所报销医药费拨付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
第六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后十天内将有效票据、处方和个人账户手册由单位专管员代收查验并按月交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医保中心保存,同时医保中心负责将发生额记入个人账户手册,并核减个人账户余额。不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医保中心加盖不予报销印章后转单位专管员退还本人。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从超支当月起,由单位专管员持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审核,财政厅社保处复核,由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按月将所报销的医药费直接拨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不能按时提供有效票据的,要事先向医保中心说明理由,否则,不予延期报销。
下列情况由医保中心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销:
(一)月支出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
(二)票据真实有效性有争议的;
(三)政策不明确的;
(四)其它重大疑难问题。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手册是反映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运行情况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须设专人管理,对发生的每一笔医药费要及时、真实的进行记录,经办人记录后在“经办人签章”栏内加盖经办人印章。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存好个人账户手册,不得毁坏或随意涂改上面所记录的文字和数据;如经办人写错后需更改,必须在更改地方加盖本人印章。医保中心对每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要在离休干部个人档案卡中全面记录。
第七条 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中蒙医院和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其中一所住院治疗。入院一周内向医保中心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门诊费用,也不得外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