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本级离休
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92号 2003年4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精神,参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本着“保证需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驻呼和浩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和由财政全额负担医药费的关、停、破无主管部门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本级离休干部)。享受此待遇的具体人员由财政厅确定。
第三条 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财政厅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全额列入预算,由国库收付中心集中支付;自治区医保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执行自治区本级离休人员用药报销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目录调整由医保中心提出意见,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医保中心提供离休干部名单,经财政厅社保处复核后,由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将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首次按定额的三分之一拨付所在单位,以后按支出进度拨付,由单位及时兑现给离休干部本人。2003年度个人账户资金额为:
1.80岁以上、“文革”全残和副省级以上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
2.其他离休干部全年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