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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应逐步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倡导社会互助。社区要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者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262号)精神,兑现老年人应享受的优待和照顾。
  加强老年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开展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档案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四)构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应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推行涉老纠纷案件的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人民法院应设老年法庭,苏木乡镇、街道应设立老年法律事务所。
  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旗县所在地应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在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应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近及时得到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它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应按照《老年法》的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试点工作,公开挂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考虑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执法主体职能,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五)发展老龄文体事业
  重视和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网络,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活跃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在现有或新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中要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各部门、各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应尽可能向老年人开放并加强管理,使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建立健全群众文化四级网络,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公园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根据条件设立老年人活动项目及设施,充分发挥在老年文化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并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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