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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城镇“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助,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牧区“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五保”供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要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纳入覆盖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优先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逐步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并视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逐步增加。
  (二)建立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
  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落实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发展各种类型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健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健康教育普及率大中城市达到80%,小城市(镇)达到50%。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优先办理,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为70岁以上老年人和伤残老年人实行医疗优先服务,并挂牌明示。
  (三)健全老年社区服务网络体系
  建立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会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老年服务设施网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应逐步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盟市所在地应有一批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中心,街道应有为老服务的福利设施网络,社区居委会应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室;人口不足6万人的城镇应设立一处老年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不低于总人口的千分之一;人口超过6万人的城镇应按不低于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到2005年逐步达到总人口的千分之三。苏木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90%以上。“十五”期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有1至2所设备完善、功能齐全、规模较大的老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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